流拍后以物抵债的规定
流拍后以物抵债的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申请时间 :
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拍卖流拍后随时申请以物抵债,不受第二次流拍的限制。
2. 审查与确认 :
法院会对申请执行人的资格、债权债务关系、抵债财产状况等进行审查,确保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权益。
审查通过后,法院会通知双方确认以物抵债事项,协商抵债财产的价值、交付方式等。
3. 裁定与交付 :
如果双方同意且法院认为合法合理,法院会作出以物抵债裁定,财产所有权转移给申请执行人。
根据裁定,被执行人需交付抵债财产,法院会监督确保交付顺利进行。
4. 拍卖规定 :
如果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可以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相关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
5. 变卖程序 :
如果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以物抵债,或者无法交付抵债财产,法院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如果第二次拍卖流拍,人民法院应当于10日内询问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是否接受以物抵债,不接受的情况下,应于15日内发布网络司法变卖公告。
6. 其他注意事项 :
有两个以上执行债权人申请以拍卖财产抵债的,由法定受偿顺位在先的债权人优先承受;受偿顺位相同的,以抽签方式决定承受人。
承受人应受清偿的债权额低于抵债财产的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补交差额。
以上信息根据最新的法律法规整理而来,具体操作时应以最新的司法解释和法院实践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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